|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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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安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6528806.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528806.5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58元,由北京盛达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0540元(已交纳),由***负担513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