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00元及利息924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5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00由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在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