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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驰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智效科技有限公司代垫充值费用69944.96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4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驰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