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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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费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费579709.52元,被告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