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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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大通管道有限公司 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荣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大通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