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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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6383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负担1788元,由原告***负担82元。原告***自行支付的鉴定费19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支付的鉴定费33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1426元,由被告***负担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