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 中国银行天门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与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截止2014年12月29日止的借款本金2916666.65元、利息4489.76元,合计2921156.41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违约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30%计算,含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9元,由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