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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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京山县人民医院 天门市华祥汽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门市华祥汽运有限公司理赔款101178.02元; 二、驳回原告天门市华祥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