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公务卡本金34780.07元、利息9874.01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包含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负担48元,***负担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