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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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利航达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飞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百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震烨液压器材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震烨液压器材经销部与被告江苏飞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江苏飞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震烨液压器材经销部货款人民币229332.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被告江苏飞天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