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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清远华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通鼎金属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何伟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