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安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鸿森套装门经销部货款损失144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3元,一、二审共计案件受理费838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233元,由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鸿森套装门经销部负担21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