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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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本金150000元,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