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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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37,100元及欠付利息83,700元,同时以1,237,1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7月7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6元,减半收取18,403元,由被告***、***负担8,896元,原告***负担9,5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