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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
安平县通晟丝网有限公司
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
安平县瑞晟丝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平县通晟丝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借款本金1926856.15元和利息120758.59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自2021年3月23日起以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建小企(2019)第05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方式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二、被告安平县瑞晟丝网有限公司、安平县联德五金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3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13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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