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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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苏05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玄振玉 被执行人:苏州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玄振玉已向本院支付执行费89900元。目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