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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苏05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玄振玉

被执行人:苏州玉森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玄振玉已向本院支付执行费89900元。目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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