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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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 河南省兴东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市鑫山林牧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鑫山林牧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借款本金1712000元、罚息759536.58元,共计2471536.58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市鑫山林牧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罚息635550元,共计2235550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郑州市鑫山林牧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罚息516384.38元,共计1816384.38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省兴东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914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负担2182元,被告郑州市鑫山林牧专业合作社、河南省兴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390元;被告郑州市鑫山林牧专业合作社、河南省兴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