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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丽江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昆明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江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1,141,002.5元、违约金109,990元(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1日后的违约金(按本金1,141,002.5元、年利率4.75%计算,期限从2020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丽江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0元,由被告昆明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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