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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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540.0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的利息为877.91元、罚息为2613.78元;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财产保全费155元及公告费260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