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7.08‰计算;并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62‰计算,扣除被告偿还原告的利息51282.30元); 二、原告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位于杜尔伯特县他拉哈镇永升村的产权证号为黑(2018)杜尔伯特县不动产权和产权证号为黑(2018)杜尔伯特县不动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和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