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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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 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人工费159,581.76元及利息(以159,581.76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对九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上诉人鞍钢附企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