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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永城市环宇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5450.97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429.49元,合计赔偿120429.49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743元,减半收取计4371.5元,鉴定费4100元,由原告***负担1753.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6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负担128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4100元,由原告负担164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8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负担1202元,因鉴定费原告已经预交,故上述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负担的鉴定费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