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62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62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