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锦缘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锦缘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本金73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1月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还款项4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6元,四被告负担12992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