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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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400000元之日止)给原告***。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