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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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伊宁市悦城悠迈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 二、被告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伊宁市悦城悠迈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385,000元(300万元×7%÷12个月×22个月); 三、被告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伊宁市悦城悠迈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7%计算; 四、被告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伊宁市悦城悠迈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00元,由被告伊宁市华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