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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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 常熟市金源输送机械设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金源输送机械设备厂货款5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计算方式为:以54000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张勐遗产继承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金源输送机械设备厂货款5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计算方式为:以540000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5692元,由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