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涉案12平米宅基地之上玻璃棚;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5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负担60元,由***、***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30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