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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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所有的XX村XX号房屋的卧室及客厅天花板因渗水遭到损坏的部分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第三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搬家费500元”,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房租损失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承担643元,由***承担7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承担130元,由***承担4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