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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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德祥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返利款104940元,并以1049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建德祥和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建德祥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2元,原告建德祥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44元;由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建德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