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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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小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兴安岭小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械租赁费、人工费3,917,294.16元及违约金(以3,917,294.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917,294.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机械租赁费、人工费付清时止); 二、驳回大兴安岭小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400.000元(大兴安岭小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