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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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45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7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50元,由原告***负担71.42元,被告张龙玲负担226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