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息1084443.13元,并按如下方式给付资金占用费:以19024.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给付资金占用费;以20326.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给付资金占用费;以1045091.7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给付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并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上述债权时,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巫溪县×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4.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