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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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 二、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13.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148元; 四、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南宁市肥满地肥业有限公司、南宁市骏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