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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1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00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1元,由被告新疆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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