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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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宁夏一帘幽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宁夏一帘幽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补偿装修损失35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575元,由被上诉人宁夏一帘幽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负担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575元,由被上诉人宁夏一帘幽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负担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