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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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的违约金25,076.71元,合计325,076.71元。 二、被告***、宁夏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上述款项在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487元,被告***负担3,088元,被告***、宁夏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部分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