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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的违约金25,076.71元,合计325,076.71元。

二、被告***、宁夏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付上述款项在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487元,被告***负担3,088元,被告***、宁夏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部分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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