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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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万元、期内利息6238.95元和截止至2020年8月6日的罚息5632.31元;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2525%计算支付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