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晶泰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晶泰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01476.1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6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晶泰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38元,由被告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38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