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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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吉林省祥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3158.50元、误工费68541.50元); 二、都邦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保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069.23元(包括误工费11009.13元、残疾赔偿金37060.1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负担770元,都邦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负担1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