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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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荣佳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3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荣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