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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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九洲饲料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盐城九洲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33470.9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盐城九洲饲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58元,由盐城九洲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58元,***、***负担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