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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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09,730.75元,利息、罚息19,328.03元,复利741.5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21年4月13日),并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铁西区,建筑面积125.89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8元,减半收取3,779元,保全费2,606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