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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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无责险范围内赔偿***1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32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3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元,由***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