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732531.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732531.53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08元,鉴定费165000元,由原告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88元,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09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