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南区大展园艺场货款65285元。 二、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南区大展园艺场违约金19585.5元。 三、驳回原告巴南区大展园艺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由被告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此款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