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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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6715.6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041.2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4650元,合计7014元,由原告***负担486.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7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967.5元,被告***负担18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8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5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