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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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 北讯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编号为(20930000)浙商银国证字(2017)第04868号《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垫款利息146.45932万元;复利76.76026万元; 二、被告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编号为(2093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3641号《借款合同》本金人民币4833.671708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1起至2021年2月10日以4933.671708万元为基数按年息5.25%计算,自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5月20日,以本金4883.671708余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5%计算;嗣后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7.875%计算); 三、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北讯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产生的应收账款在6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北讯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铁塔有限公司、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电信(天津)有限公司、北讯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