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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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昊德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文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乾新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乾新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15.5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3.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42.3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但不得超过以最初出借款600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28日计算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的利息,并扣除以6000万元基数已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2元,减半收取18991元,由被告重庆乾新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