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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戈鹰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以及以票据款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戈鹰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澳汰尔工程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22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重庆戈鹰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